肇事责任方应承担的
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损失的补偿。
其中主要涵盖的内容便是对方车辆的修理费用。
若对方的车辆是新购置并且遭受严重损害,可能需要承担车辆贬值费用。
倘若对
方驾驶的车辆系运营车辆,除上述修理费用外,还需对因事故导致停运期间的运营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由于事故直接引起的财物损失,如随身所带智能设备、手表等,也应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2.若此次事故中涉及到了
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者还需承担本次事故所带来的相关
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用以及
交通费等。
当伤势较为严重,且达到
伤残程度时,除了以上费用外,还需按照
伤残级别额外支付
伤残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以及住宿费用等开支。
若是事故致使对方当场身亡,则需在上述赔偿项目中,另加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
扶养人生活费用、
丧葬费以及处理事故
家庭成员因此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用等经济负担。
如果是在进行急救之后不幸离世,那么在原先的赔偿项目之上,还需要增加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额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