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户籍情况下,村民通常无法直接
继承土地权益。
然而,他们有权继承由
土地承包经营而获得的收益, 以及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及固有财物(如房屋、作物等)。
经国家批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农村集体所有之土地原则上归属于所在地村落级别的农民集体所有,任何个人均无权独立享有
土地所有权,同样也不可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继承。
但在特殊情景中,如涉及到该土地所带来的附属设施与收益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
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