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生活并不直接导向
离婚结果。
如若男女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的抚育权问题及
财产分配方案等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随时携带
身份证件、
户籍证明文件、
结婚证书以及事先拟好的
离婚协议,前往其中一方常驻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然而,倘若无法就上述各项问题达到一致,想要离婚的一方可向对方居住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时,将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之间由于情感矛盾而导致的长达两年的分居时间,仅作为判断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必要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