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逾越五载仍未偿还,即便在这五年内持续不断地
催收账款,理论上仍然未曾超出
诉讼时长的时效性。
在此情况下,诉讼的时效期间将从权益方意识到或理应得知其权益已受侵害并可以推断义务人有履行义务之可能的那一日开始起算。
而
债权人对
借款人所采取的
债务索偿行动,无疑会触动
诉讼时效的“中止”机制,使得之前已经历经的诉讼时长需进行相应的重新计算。
然而,若债权人延迟至五年之后方始出发进行债务索偿的举动,那么就可能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的
最长诉讼时效——即所谓的三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