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为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从权利上显露出迟疑态度,影响到了
债权人到期正当权益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让法院批准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人对相对人的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的权力,但该种专属债务人自身的特殊权力及其从属性,应予排除在外。
同时,在
代位权行使的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力范围仅限于他所能主张的到期债权之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