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从事雇佣劳动的员工们的
工资应首先从破产阶段的资产清理所得中来得到优先的偿付。
而在这些资产清理所得先用于解决破产费用及其他共担利益
债务问题之后,则需按照如下的排列顺序来对剩下的部分进行清偿处理:
(1)
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应付给员工的工资性收入、治疗费用、残疾补贴等福利性款项,同样还需要承兑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依照相关法律及行政
法规规定而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物质
赔偿;
(2)未缴纳的除了以上所述的费用外的
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所欠下的税款;
(3)最后剩余的部分则是针对破产企业的一般性的
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