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并非
破产债权。
普通债权实质上是
当事人依据合同所载明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事由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而破产债权则特指在宣告破产后成立的,针对破产人产生的,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并经确认为有效权利后,才能从
破产财产中得到公正
赔偿的财产
求偿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破产债权乃是以已
宣布破产的企业作为对象,将一般性的债权具有的广泛性与普遍性,转化为了特定化的对于特定企业的求偿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
债务人享有债权的
债权人,依照本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