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时女方是否须承受男方所背负之
债务这一问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并妥善处置。
详细说来,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若该笔负债系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在一方事后明确表示同意等形成共同意志所导致,抑或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自行以个人名义负担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部分债务,则这些均可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妇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有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要,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由个人独立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