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瓶车与
机动车撞击事件的
责任认定,依据如下原则:
交管部门将依照各方
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对事件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当涉及机动车引发的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之内进行
赔偿处理;
如超越该范围,则须根据过错方的具体情况来负责
赔偿超出部分的费用。
此外,如果此类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且存在过错方,亦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