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履行职务期间及工作场所之内,倘若因
职务行为导致身体遭受损伤,则此举归类于
工伤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具有双重含义:
其一为职工因执行职务,致使某些人为达其不正当甚至非法目的而未能如愿以偿,从而实施蓄意施暴对该名职工进行人身侵害;
其二为在特定工作时段与工作区域内,由于履行职务行为所引发的意外损害,例如地震灾害、厂区火灾、车间建筑物倒塌以及由单位内部设施引发的
安全事故等各类人身受伤状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