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书或司法裁决书中约定的
未成年人抚养费用并不能
保证其一成不变。
如果未成年人有诸如患疾病、求学等实际需要,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他/她有权向父母提出变更
抚养费的申请和主张。
子女方若欲改变抚养费金额,通常需首先进行双方协商,倘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便可依靠司法程序向法庭
起诉,请求裁判机关予以公正判断和裁决。
当符合以下所有情形时,未成年子女方可向具备经济能力的父亲或母亲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要求,法庭应根据实情依法做出裁决:
(1)原来约定的抚养费虽然足够,但无法维系当地实际生活水准;
(2)由于未成年子女的患病就医以及接受教育等实际需要,已经超越了原有的抚养费用额度;
(3)另外,基于其他正当且必要的原因需要增加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