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中的某一方已经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可请求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
离婚。
通常而言,在这种状况下的离婚历程将选择以
诉讼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
然而,倘若确诊为具有间歇性症状的精神病人,那么他们在意识清醒且有能力对自身行为进行判断的时刻,同样也具备签署
协议离婚的资格。
当患有精神疾病的一方试图
起诉离婚时,假如这名患者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并未得到完全治疗,那么法律机关将会倾向于作出离婚判决。
根据相关
法规,如若在婚前故意隐瞒了自身精神疾病的事实,或者在婚后经过多次治疗仍无法痊愈,抑或是在婚前早已了解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却仍然决定与之缔
结婚姻,再或者在婚姻实践阶段妻子或丈夫出现了精神疾病,无论时间长短,都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破裂。
在此情况下,如果作为原告的一方坚持提出
离婚申请,而且经过多轮调节工作后仍旧无效,那么法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确认离婚的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