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权罪,通常是指以不法占有为主观意图,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依委托自行管理的财富、被
遗忘物品或隐藏之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如果这一过程涉及到
数额较大并对他人拒绝归还,那么就构成了此种罪行。
关于其具体定义如下:
(一)利益损害。
倾权罪主要针对的是他人财物的完整所有权展开侵害。
在此基础上,该罪行的被告人必须利用他人所托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被遗忘物品以及隐藏之物作为伤害对象。
这种对象既包括合法的财富,也包含非法
违禁物和
盗窃所得等
违法物质。
(二)事实条件。
从实践中来看,倾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将他人依照信任将财物交由自身代为保管的财物、被遗忘的物品或隐藏之物非法占据为已有,同时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并且对他人表示拒绝归还的行为。
1.倾权者必须采取正当、善良且合法的方式,去持有他人的财物。
2.他们必须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同时表现出对归还此事的坚决抗议态度。
(三)
犯罪主体。
倾权罪的实施主体是普遍大众中的自然人,只要满16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的能力就能进行此类
犯罪。
(四)意识条件。
倾权罪的主观表现形式强调情感意志,强调犯罪者应当明白,自己正在侵犯他人交付给自身保管的财物、被遗忘的物品或者隐藏之物的所有权,但是却仍选择将这些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疏忽大意无法构成倾权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