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
分居两年这一法定情形并非必定导致法院径行颁布
判决书宣告
离婚。
假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那么基于此种情况,法院是不会作出离婚裁决的。
然而,若双方因感情纠葛而持续
分居达两年以上且经法院劝解仍然无效,通常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作出离婚判决,甚至在首次提出离婚
申诉时便可获得离婚许可;
反之,倘若分居并非出于情感因素或不足以构成持续两年的分居期,那么法院可能不会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