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男方在婚前所持有的福利住房,在两人婚后由双方共同购买和拥有后,将自动视为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依靠其个人的财力成功支付不动产的首付款,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在此基础上,又运用了夫妻共同积累的财富进行
还贷,此时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话,那么在夫妻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时,对于此不动产,应按照夫妻之间达成的条约或共识来解决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
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
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