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未对婚前检查制定出硬性的强制要求。
根据我国《
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强制性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申请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当事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前往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当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由该机构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文件。
然而,这并不代表在那些不具备相应条件或基础设施的地区就不能实施
婚检。
当前,婚前检查已不再是
强制执行的行为,而是作为夫妻双方的自主选择行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