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缓刑犯而言,他们在服满
缓刑期限之后,原来所判定的
刑罚即不再得以执行,因此新罪并不意味着构成
累犯。
在此情形下所犯之新罪并不满足累犯的构成要素,因为累犯所指的,乃是那些曾受到特定之
刑事制裁、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法定时间之内再次犯下被判处较高刑罚之罪行的罪犯。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凡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法者,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后的五年内,若再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罪行,便视为累犯,应当依法从重进行惩罚。
然而,如果此次
犯罪属于
过失犯罪且
犯罪主体为不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则不受此限制。《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