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时,关于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事宜,通常先行由
未成年人之生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从而达到
协商一致,形成令人满意之不
可撤销协议。
然而,若原双方
当事人未能就相关事务达成共识,那么便可选择向法庭
递交诉讼需求,要求法院据此做出公正裁决以确定最终归属。
若经由法院对相关权利进行认真审慎的判断后,其对于年龄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将判定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母亲具备
抚养能力但却未尽到抚养职责,或者存在其他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客观理由,例如母亲身患久病不愈之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亦或是母亲其他原因导致子女实际不便与其共同生活,则该子女仍可能需要由其父亲承接
监护责任。
至于对于年满两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则会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并衡量双方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品行修养以及教育程度等诸多因素,以做出最后的公平决定。
此外,倘若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就八周岁及以上的子女依法享有
抚养权以及具体生活方式产生争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意愿和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