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校车上遭遇
交通肇事事件并导致生命损失惨重,那么学校将须承受
无过错责任追究。
倘若学校成功证明并展示其在事件中并未有任何违反
监护职责及保障学生安全的行为与疏忽,那么便可免除对于此次学生遭车祸所引发之死伤事件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无法证明自己已完全履行了维护学生安全的监管义务,并就该次车祸的发生不负有任何责任,则可能仍需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