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处理过程中,实行了以过失为依据的过错
归责责任原则,这便需要各方
当事人负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其中,
医疗机构需对自身在诊疗活动中的无过失以及所
申辩的
免责事由进行充分的举证,以证明其清白;
而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则有责任提供
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确实实施了侵犯权益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给自身带来了实际的损失,同时也证实该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