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建立之前给予支付的
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经济情况处于窘迫境地;
又或双方
当事人虽已完成合法的
婚姻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度生活时光,在面对
离婚诉讼时,倘若男方对此提出了退还彩礼的正当诉求,那么此种状况下彩礼确实应被退回。
反之,若是无需对彩礼予以返还,那便需首先对该笔款项判定其属于配偶者间的共有财物抑或是某一方的个人拥有物。
倘若该笔彩礼是在女性婚前获得,或者即便它是婚后获得的,不过赠与者作出了清晰明确的
赠予行为表示仅赠送给女方,在此情况之下,这部分彩礼的金钱可被视为是女方的个人财物,当面临
离婚纠纷时,这部分金钱可全数归属女方所有且无法被平分。
然而,倘若彩礼是在婚后才获得的,那么只需
赠与人并未向其明确表达仅赠送给一方,这笔彩礼便可被视为夫妇之间的共有财物,
离婚调解期间双方可以自由议定如何对其进行分配,若未能达成共识,将由法庭作出审判裁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