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再婚后所生育的孩子若与
继父母之间真实存在且持续不断的
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那么该孩子便具备合法的
继承权,并归属法定意义上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范畴。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认定该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得以成立:
1)继子女接收到了来自继父母财务方面的支持;
2)继子女由继父母在生活中负责照顾、培养以及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层面上对继父母提供了实质性援助;
4)继子女在劳动力资源上对继父母做出了积极贡献,并体现出主要的扶持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