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常出现的
虚假债权转让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在债权转让之前已经得到了清偿;
其次是通过变卖
抵押品或者扣押物品等方式实现了资产的变现;
再次则可能涉及到真实债权和
虚假合同并存的情况;
此外,还存在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操作手法,由于
债权人有权将其享有的
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转交给第三方,然而在如下情况下这一行为并不可行:
(1)依据相关合同性质,不能进行转让;
(2)合同双方达成协议明确规定不许转让;
(3)法律
法规对此类转让予以禁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