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复议的
管辖权权力机构的确立原则可总结如下:
若
当事人对于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其可向该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直属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对于那些采用垂直领导模式的行政单位以及行使国家安全事务职责的行政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如果存在不满意见的话,申请人则需要向上一级的直属领导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