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进行
离婚程序中所涉及到的
共同财产分割层面,一方所谓的“
净身出户”并不意味着另一方无需承担向孩子提供
抚养费用的责任。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未直接负责养育子女一方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项费用具体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应由
离婚双方在自愿且
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决定,若双方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可寻求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
关于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每个子女人际需求的现实状况、以及父母双方承受经济负担的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准综合考量。
对于具备固定收入来源者而言,其所肩负的抚养费通常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予以计算并支付;
若需承担两个或者更多子女抚养费的人,其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需注意最高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至于无固定收入的人群,其抚养费数额则可视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参考标准,依照前述比例进行确定。
另外,如面临特殊状况,那么相关抚养费的计算比例亦可相应提高或者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