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涉及对他人已获得注册保护的
商标权益进行任何形式侵害的行为均构成
侵权行为。
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未得到
商标注册持有人的授权,在同类产品中利用与他们已
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
其次是未取得商标注册持有者的同意,在同一种
类别的产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的标记,或者在近似类型的商品上采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签,这种行为极易产生混淆;
再次就是销售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商品;
另外还有
伪造、非法生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销售此类假冒标识的行为;
以及在未经商标注册持有者认可下,替换原本的注册商标继续在市场出售相关产品;
再者还有有意制造和带来各种干扰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
最后还有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任何形式伤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
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