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年前所签署的借据是否仍可进行追索的问题,需根据相关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一般而言,如果借据中已载明了明确的还款期限,那么应当在该
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提
起诉讼;
倘若在此期间内未曾对此提出任何主张,将被视为
超过诉讼时效的界限且法律将不给予支持。
反之,若借据并未列明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则应当自催告之日起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有可靠
证据证明
债权人在这漫长的十年间持续不断地向
债务人为其权利进行主张与追索,那么诉讼时效是具备连贯性的,可以继续计算下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