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的期限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若参保人员在失业发生之前所累积缴纳的
失业保险费期限达至一年但不足三年时,其能够申领的最高
失业保险金期限相应地设置为六个月;
其次,如果参保人员在失业之前所累积缴存的失业保险费期限超过三年但未达到五年的话,其可以享受的最长失业保险金期限则设定在十二个月的范围之内进行计算;
再者,若参保人员在失业之前所累积缴存的失业保险费期限达到或超过了五年的时间而不满十年的话,那么他们便有资格申请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最长延长至十八个月之久;
至于最后一种情况,即那些失业前所累积缴存的失业保险费已长达十年或更长的参保人员而言,他们享有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将被最大限度地放宽在二十四个月的范畴之内进行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