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姐弟之间的
房屋赠与协议是否能够在
房屋所有权过户行将落实之前予以撤销的合法性问题。
依我国现行的相关司法
法规可知,所有包括赠与在内的
财产权利在正式交付转移之前,
赠予方均有权利单方面撤回受赠方原本享有的赠与权益。
然而,对于那些经过公证机关
公证处理过的
赠与协议以及涉及到
公共利益、符合社会公益道义等不可随意撤销属性的
赠与合同却并不适用上述条款。
为此,假如这份已经拿到公证机关进行过公证程序或房屋所有权早已完成过户手续的话,该协议就无法再被撤销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