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
证据表明
债务人拥有两处住宅物业,在特定的前提下,法院是有权实施
强制执行的。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确保
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居住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将
抵押房产作为执行标的可能更为可行。
对于那些被执行人和其所
扶养的亲属赖以维持生计所需的那部
分居住房屋,人
民法院是有权实施查封措施的,但是坚决不允许采取任何形式的出售、变卖或抵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