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首次婚姻后仅持续半个月便宣告终结的夫妇,通常并不需要全额返还婚前收到的
彩礼。
这主要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在缔结合同时夫妻双方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备案登记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提出
退婚请求且主张退还彩礼,那么另一方必须予以支付或是部分退还。
然而,若男女双方已经正式履行
结婚手续,尽管婚姻历程短暂且选择分道扬镳,亦无需归还彩礼。
当然,如若发生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那么在
离婚案件中,男方有可能会要求女方归还彩礼:第一,双方已按法律程序成功缔
结婚姻,但是实际并不举行共同生活活动;
第二,男方因向女方支付彩礼导致自身经济状况发生困难,甚至依靠个人能力无法维持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