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乃一种将儿童视为性对象,旨在通过非性接触的方式来激发乃至满足自身性冲动的邪恶
犯罪行为。
针对下列构成要素的符合情况,我们便可确认其构成猥亵儿童罪:
首先,该罪行所打击的客体是儿童的
个人隐私权益及其健康纯洁情感的维护权利,这被称为精神纯正权,它强调了良好品行及道德风尚的形成与维护能力;
其次,该者侵害的对象是作为
未成年人的儿童,尤其是不满14周岁的群体,无论男女皆受此法律保护;
然后,从客观因素来看,该罪行的真实表现在于以激发并满足性欲为主要动机,灭害儿童自主权益而实施的一系列非性分子接触的
猥亵行为;
接下来,在
犯罪主体部分,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本罪的主体涵盖所有已达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正常辨别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均有可能成为本罪的
犯罪者;
最后,在犯罪心理层面,本罪需要刻意、直接地去实施,至于
间接故意和过失则不被认为是构成犯罪所需的心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