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在
当事人的配偶并未获得知悉和允诺的情况下,个人的负债将有可能牵涉到伴侣的责任承担。
具体来说,这些个人负债可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夫妻中的某一方在恋爱关系确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
债务;
其次,有可能是当夫妻中的一方未经另一半的允许或者协商而私自使用了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来进行商业活动所导致的负债;
再者,如果一方因为
侵权行为、
刑事罪行等原因而背负的债务也可能会被视为个人负债;
以及,虽然在婚姻关系建立后,双方通过协议同意由其中一人独自承担的债务同样归属为
个人债务范畴;
最后,如果一方以自己的
个人财产和资源进行经营活动,但是由于各种决策失误或市场因素引发的负债,此种情形同样不算作两人的共有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