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为受到压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则被视为是可被撤销的婚姻。
在此情况下,受到
胁迫一方有权寻求人
民法院的协助,撤销这份婚姻协议。
且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自压迫行为停止实施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对于那些在
非法拘禁或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达成的婚约,受束缚者同样拥有
撤销婚姻的权利,而且有资格就此事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法律支持,此种情况下,其
申诉截止时间应为他们重获自由并能够独立行动的那天开始计算,同样也是在一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