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缔结一份属于效力范围内的仲裁协议,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的条件和要素:
1、达成请求仲裁之意愿表示。
具体来说,仲裁协议中应提及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者类似含义的措辞。
2、讼争项目的确定。
此项需明示是否对所有待决争议具有
管辖权或者仅针对特定
类别之争议拥有审判权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仲裁项目在仲裁协议中的表述通常为:
所有涉及本合同之争议,抑或是由于本合同引发的各类纷争。
3、指定之
仲裁机构的确立。
这也意味着,
当事人必须清晰明确地指出将其
纠纷交由哪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司法审理。《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