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仅当不亲自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的探访举动不利于子女生理与心理健康时,担任直接
监护人职务的一方才有权限制另一方行使
探视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承担直接抚养子女责任的父或母均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法定权益,而负有协助之责的另一方则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视权利以及探视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当事人有权协商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作出裁决。
若父母在探视期间的做法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发展,法院有权在此情况下暂时终止探视活动;
待载止事由消除之后,应重新启动探视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