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并非全然属于共同
违法行为的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针对教唆他人从事任何形式
犯罪活动的行为,必须按照其在共同作案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施予相应的
刑罚制裁。
此外,教唆尚未年满18岁者实施
犯罪行为的,应当考虑到
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高,应处以更重程度的惩罚。
而在间接正犯的情况下,教唆行为则达到了一个特定的形态——即教唆那些尚未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或无须负
刑事责任的人员进行
犯罪,此时,该行为人所扮演的不再是教唆犯的角色,而是转化为了间接正犯。
因为这时,唯有他本人将因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若教唆者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担纲主导地位,无疑将被视为
主犯;
反之,若产于从属地位,则被归类为
从犯;
倘若教唆者乃是受
胁迫而非自愿地教唆他人从事犯罪活动,那么其将被视作
胁从犯。
在评估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时,需要特别关注如下三个关键要点:
首先,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应当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轻重给予适当的惩罚。
这是对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的普遍适用性原则,因此,若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将被视为主犯;
反之,则被归类为从犯。
其次,教唆
未成年人(不满18岁)实施犯罪的,应当进一步加重刑罚制裁。
最后,若被教唆之人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之罪行,对于教唆犯的
量刑,可考虑予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