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即便以夫或妻任何一方之名义所取得的
公司股权,若未作任何特别指明与约定,原则上均被视作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在双方解除婚约的情况下,缔约一方若非企业与
股权持有者,则有权利申请割裂相应的股权,进而成为企业的新股东;
然而,倘若另一方即为业界大亨,且立场坚决地反对股份分配方案,更不愿接受审计、评价等程序来确立股权市值,并打算根据此市价向非股东一方提供相应的
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尽管公司其余的股东表示认同后者有权入主公司,却又因无法取舍而陷入僵局,此时,法院承载着全社会的期许和信任,应当综合考量诸多因素,例如现行法律
法规,争议激烈的股权性质以及实际情况等,以达成公正的裁决,判定非股东一方有权分得原股东权益的50%。《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