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若属丈夫个人所产生的
债务,原则上其配偶并不存在偿付责任。
然而在此前提下,妻子对于偿债决定持有主观意愿的话,不受相关法律制约。
换言之,只有当丈夫所承担的负债满足以下任一情况时,其配偶才须履行相应的偿付义务:首先,债务需由夫妇双方同时签署或得到其中一方在事发后的书面认可;
其次,如该债务是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且主要用于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最后,如果这部分负债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
债权人均能提供足够
证据证明该项债务事实上投入到了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