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律
诉讼中的一方可向法庭提出
离婚申请,而另一方持反对意见且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为已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无法修复,则可据此作出判决以批准
离婚;
但如夫妻关系未达到破裂程度,则法庭可以裁决不予批准离婚。
以下列举几种情况足以证明婚姻关系确实破裂:
(1)
重婚或与其他人
同居生活;
(2)对配偶施行
家庭暴力或故意折磨、抛弃
家庭成员;
(3)频繁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始终不思改正;
(4)因为感情
纠纷进行
分居长达两年之久;
(5)其他能够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
在一方被宣布失踪的情况下,宣告失踪的一方发起
离婚诉讼时,应依法予以批准;
然而,如夫妇经历了人
民法院做出的不予批准离婚的决定并随后分居一年以上,在此情况下,宣告失踪的一方再次发起离婚诉讼时,法庭也应依法批准其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