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特定的个体或者群体优先提供高息贷款的行为应当被识别并视为合法的
民间借贷。
当某些出借方选择将高息贷款指向特定的个体或者群体时,尽管他们从中获取一部分利息收益,但是这些借款仍然处于特定对象之间的融资活动之内,
行为人并不是专以此类借款活动为业,他们的行为不会对广大社会公众产生影响,也不至于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经济稳定造成扰动。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
高利贷款活动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应当充分尊重相关
当事人的自主意愿,避免
刑事司法介入其中。
(二)对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高息贷款的行为,如果其
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那么则可能构成
非法经营罪,并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向非特定群体中的大众大量提供高息贷款,实际上相当于赋予
放贷人类似银行的职能,从而行使着银行所负责的各种借贷业务。
这样的高利贷操作与常规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活动有着显著区别,它以谋求高额利润为主要目的,违背了银行监管规定,涉嫌违反国家金融律法,给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挑战。《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