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事宜时,未做明确说明的个人
婚前财产将不列入分配范围之内。
2、对于
夫妻共有财产,经由双方互谅互让并达成共识后,将享有自行处置权;
若协商无果,则可由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并遵循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女子权益保护原则做出公正裁决。
3、若已提前书面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尽归各自所有,则依此约定进行处理。
4、在一方为了
抚养孩子、照看年迈双亲或者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超出应有贡献的努力之时,其在离婚之际拥有向对方申请
赔偿的权利,而另一方亦需按规定给予赔偿。
5、如在离婚过程中出现有一方侵犯另一方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
伪造债务意图吞没对方财产的情况发生,那么在划分
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
侵权者,其分配份额应当适当减少甚至剥夺。
而在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若被侵权方察觉到前述行为,则仍可向法院诉诸法律,并申请重新分配夫妻曾共有的财产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