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管制刑罚的
适用范围:
该
刑罚适用于罪行性质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可被判处管制刑罚的
犯罪行为主要集中于涉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破坏
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
罪名,这些
犯罪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即罪行本身的性质并非特别恶劣,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同时,基于这种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威胁性较小的特点。
针对这类犯罪,采用管制刑罚并不会完全剥夺
违法人员的人身自由,而是仅仅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人身自由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因此,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犯罪人员必须是那些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的个体,以便通过管制刑罚实现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控制效果。
只有当犯罪行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时,采取管制刑罚才能切实达到预期的预犯控制目的。《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
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