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中,假如一方的父母已经支付了
购房款的首付金额,而所购置的房产则是以投资方子女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备案,那么在夫妻双方日后决定
离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判定归属于作为登记方的那个人所有。
同时,婚内期间所共同偿还的房贷部分及其所产生的相应增值收益,亦需要由获得该房产所有权的
当事人给予其配偶相应的现金补偿。
如果是另外一种情形,即一方的父母也同样地向购房市场投入了购
买房产的首次资金款项,但是最终购买的房产却是在双方的子女之间进行了登记备案,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两人共同拥有的
共有财产。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自主协商来决定如何分割和支配这所房产。
当然,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司法程序已经启动,那么最后的裁决权就交给了法院,法院将会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为当事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