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可被撤销的法定时效期别如下:
当事人须自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在法定范畴内行使废止权;
对于因
重大误解而产生
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应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在法定范畴内行使废止权;
若当事人受到
胁迫,则其拥有的废止权应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外,当事人得自
民事法律行为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废止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