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时期内,若配偶间收到的
赠予财物,通常会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
赠与合同明确表示仅赠送给其中一人,则该项赠与将单独属于该名接受者的
个人财产。
夫妻在其婚姻关系
存续的过程中所获取的以下各项财产,都应被视为夫妻所共有的财产:
(1)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3)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被赠予的财产,但需注意,在
遗嘱或赠与合同时已被明确指定只归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