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分居期内,依然被视为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在。
在这段时期内,夫妻之间若产生了
债务问题,应主要根据该债务是否真正用于共同生活来判断应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假如这一笔债款确实为家庭日常活动所需,即视为
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然而,倘若这笔债务并非用于维护共同生活,同时另一方并未对此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承认和确认,那么它便变成了欠债人的私人债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