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有充足理由,便可发
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条第二款的明确界定:
当自然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或者
欠条等债权凭证未载明
债权人身份,而此类持有人欲针对民间借贷
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
在此
诉讼进程中,债权人需要负责提供确凿
证据来证明两个姓名属于同一受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