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赔偿请求者选择向司法机构
递交赔偿
诉讼申请之时,根据行政先行处理原则,通常需先经过
赔偿责任部门进行全面处理或是与其进行充分协商。
若此时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者索赔申请人对于行政处理结果并不满意,或者赔偿责任部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理程序,那么索赔申请人则可以依法直接向司法机构提出
行政赔偿诉讼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