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建立健全的婚姻关系必须以合法注册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在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之前,不存在所谓的
离婚事宜。
针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责任方面,我们主张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来妥善解决,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寻求法律援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无效婚姻以外,同时也包含未办理
结婚登记就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审理原则意见》中的精神指导,对于男女双方在此类非法婚育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究竟应当交由谁负担照顾、抚养成人,我们推荐优先考虑双方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在经过反复尝试并达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选择前往相关司法机构,请求人民法院的判断和裁决。
人民法院将根据孩子的权益以及当事人的详细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
非婚生子女;
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
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
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